网通奥运通信保障标准获著作权证书

        9月22日报道:“奥运的通信保障经历对我们很重要。”9月9日,当记者与北京网通几名员工交流时,他们如是说。也许在他们的人生中,再没有比这一段全情投入更精彩的片段了。在提及之前举行的网通“奥运通信保障著作权登记证书”颁证仪式时,他们均认为“奥运会的通信保障标准手册能受到明文保护,是留给中国网通人的一笔精神文化财富”。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刊载的《中国网通与国家版权局共同举办“奥运通信保障著作权登记证书”颁证仪式》一文评价:“(网通向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和办理12项奥运通信保障工作相关著作权登记)此举不仅将奥运史上首套通信保障标准置于法律保障之下,而且在中国通信运营史上开了先河,将以日常工作、实际经验为主的通信保障工作,第一次提升到著作权这一国家知识产权范畴,有利于在行业内依法合理地使用、推广奥运通信保障标准。”这点明了中国网通奥运通信保障著作权的历史地位。

  涉奥作品的又一创新

  据了解,网通《奥运通信系列标准》等12项奥运通信保障工作相关著作主要包括奥运通信系列标准、奥运通信保障方案、奥运场馆通信服务技术手册、奥运会通信指挥中心运行保障手册。

  “网通涉奥作品的登记,是我国电信运营商运用版权制度,将其知识创新成果作为版权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典型范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段桂鉴表示。

  在北京奥运会的筹备和举办期间,北京网通作为奥运通信保障工作的承担者,将7年来服务奥运的工作实践进行提炼,形成了一批重要的文献成果,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了共计100多册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随即立刻启动了涉奥绿色通道,针对这批涉奥作品一要保密、二要快速的特点,指定专人负责,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合计12项作品的全部登记工作。

  “按照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工作流程,一件申请从受理、送审、出版到发证等系列工作完成,共需30个工作日。而本次网通从申请到发证,仅仅用了3个工作日,也创造了著作权申请的记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是涉奥标准文献,这也被业界人士认为具有行业“垂范作用”。

  段桂鉴介绍说,通过著作权登记,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经验和知识转变成了有标识的、可识别的、产权化的无形资产,并基于此条件得到管理、保护和运用,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和企业形象,这就是版权制度在促进企业知识创新中的价值。

  通信企业的无形资产

  “此次提到的著作权,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已经自动取得我国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其实都无需取得证书。”中国网通相关人士表示。

  该人士认为知识产权可分为三大部分,笼统地可称为专利技术产品、知识发明产权和著作权。按照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解释,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也正因此,网通奥运通信保障相关标准自诞生之日起,的确已经具备了受法律保护的权力。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李明英主任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网通仍然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这说明目前通信企业的产权意识已经与时俱进,已经开始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来保障企业的未来发展了。在该中心与中国网通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双方都意识到,标准手册在保障奥运通信畅通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历次奥运会中并未有过这样细致的标准规范,这些都属于通信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他认为,从此次事件中可以看出,“通信企业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已经从商标、专利、版权等三个方面全方位地展开”。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知识的产权化已在经济发展中构成了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和运用能力。如果说20世纪是专利的时代,那么21世纪就是版权的时代。今天,建立在作品的创造、生产、传播和消费之上,以版权保护为手段、以智力成果为资源的版权相关产业迅猛发展,不但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群,还带动了传统产业的改造,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贸易的持续扩大,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突出。

  使用需授权

  据悉,中国已在涉奥版权保护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今年8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在会见北京奥运会协调委员会主席海因·维尔布鲁根时就表示,做好奥运版权保护工作是成功举办奥运会的必要条件,奥运精神是人类共同财富,中国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好保护工作。

  北京网通总经理、中国网通奥运通信总指挥赵继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中国网通第一次将蕴藏多年的技术和运营管理经验及时总结并提升为企业的知识财富,中国网通会继续发展和实施这种将传统无形经验升华为有形知识财富的知识创新模式,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影响,为保护国有知识产权、传承企业运营理念做出贡献。

  专家认为,在未来的通信保障中,国内外通信企业如果希望使用该著作,必须向中国网通申请相关授权。据悉,《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对已经申请的著作权均享有公平的国民待遇。我国作为此两项缔约的成员国,中国网通此次获得的著作权证书,“其推广价值,以及对其无形资产的保护,在缔约成员国内都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中国网通相关人士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专家均表示,中国网通的著作权并不会受电信运营商重组的影响,因此该著作权将作为中国网通的一笔丰厚的企业无形资产,随中国网通一同并入中国联通。